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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信用聯盟組建及實施方案
     
        產業(yè)聯盟是參與方出于確保合作各方的市場優(yōu)勢、應對共同的競爭者或將業(yè)務推向新領域等目的,由企業(yè)間結成的互相協(xié)作和資源整合的合作模式。產業(yè)聯盟是政府整合優(yōu)化資源,完善提升產業(yè)鏈,推進產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抓手和載體。黨的二十大報告將社會信用納入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統(tǒng)籌部署,深刻指出要完善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做大做強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中國行為法學會信用法治標準研究院聯合中坤元信用管理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擬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信用產業(yè)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加強產業(yè)鏈上下游配套合作,整合提升產業(yè)鏈,促進產業(yè)有序良性發(fā)展。為加強對聯盟組建工作的指導,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提升信用產業(yè)在國內外市場的整體競爭力為目標,以促進資源共享和互利共贏為手段,以企業(yè)為主體,充分發(fā)揮龍頭骨干企業(yè)的引領帶動作用,聯合產業(yè)上中下游企(事)業(yè)單位、科研院所、學術機構,在學術研究、標準制定、示范應用、市場開拓等方面謀求合作,在產品研發(fā)、市場運用、售后服務等價值鏈環(huán)節(jié)加強協(xié)調,通過產業(yè)鏈垂直整合和創(chuàng)新資源優(yōu)化組合,做強產業(yè)鏈,做大新興產業(yè)增量。
        二、組建原則
        為保證聯盟能正常運作、切實有效、健康發(fā)展,聯盟組建和運作應遵循“政府引導、企業(yè)為主,自愿參與、合作互助,責權清晰、行業(yè)自律,自建自營、自主發(fā)展”的原則。組建聯盟,要防止聯盟成員單位之間缺乏內在需求的“拉郎配”,臨時組建為爭取政府項目支持而聯合起來的松散組織。要防止不切實際一哄而上,防止區(qū)域分割、封閉發(fā)展,防止缺乏聯盟成員單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義,防止出現有礙市場公平競爭的各種形式壟斷。
        三、主要任務
        聯盟的主要任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開展技術攻關突破產業(yè)發(fā)展的核心關鍵技術,尤其共性關鍵技術;組織成員單位研究制訂并實施聯盟技術標準,積極參與行業(yè)、國家和國際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話語權;推動聯盟成員單位的知識產權共享;組織開展示范應用,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開展對外技術合作和交流等。
        四、組建條件
        組建聯盟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由一定數量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信用產業(yè)的學術研究、產品研發(fā)、標準制定、示范應用、市場開拓的企(事)業(yè)單位、科研院所、學術機構組成。企業(yè)應是所在行業(yè)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yè),有意愿也有能力對行業(yè)發(fā)展作出自己的貢獻。大學、科研機構在相應領域技術、人才、研發(fā)基礎設施等方面有較強的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
        (二)成員單位應訂立聯盟章程,章程中應明確聯盟定位、組織結構、運作機制、產業(yè)發(fā)展目標、聯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三)應設立決策、咨詢、執(zhí)行等組織機構,不斷研究完善聯盟的運行機制。
        (四)應有能夠對外承擔責任的聯盟依托主體。依托主體可以由某個聯盟成員單位擔任,也可以由聯盟成員單位共同組建的能夠對外承擔責任的組織擔任,或者由具有對外承擔責任能力的聯盟秘書處等擔任。
        (五)應建立健全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制度。對聯盟經費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經費使用內部監(jiān)督機制。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符合資助經費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六)應建立利益保障機制,聯盟研發(fā)項目產業(yè)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xié)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七)應建立開放發(fā)展的機制。要根據產業(yè)發(fā)展的需要,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新成員單位,并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五、組織形態(tài)
        鼓勵和支持有一定發(fā)展基礎、條件比較成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信用產業(yè)的研發(fā)、制造、服務的企、事業(yè)單位、科研院所、學術機構,加入聯盟。合作緊密型聯盟不涉及股權參與,而是借助合作協(xié)議聯合聯盟成員的研究開發(fā)與市場行為。聯盟成員通過建立全面協(xié)作與分工的聯盟體系,通過會員形式加入聯盟,相互交流技術資料、分享聯盟科研成果、協(xié)商共建或共享科研、檢測、計量、試驗、生產等基礎設施。
        聯盟:由全體聯盟成員組成,以聯盟成員大會的形式行使聯盟權力,決定聯盟技術發(fā)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協(xié)調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聯盟重大決策事宜。為便于開展工作,由聯盟成員大會選舉產生聯盟理事會,并推舉一名理事會主席,作為聯盟成員大會的召集人并主持會議。
        聯盟執(zhí)行機構(秘書處):聯盟常設的工作機構,負責草擬各類文件、報告,擬定聯盟計劃,財務管理,后勤服務,公關宣傳等聯盟日常事務。
        聯盟秘書長:協(xié)助聯盟理事會以及理事會主席工作,領導秘書處處理聯盟日常事務工作。秘書長人選可由聯盟理事會推舉提名,由聯盟成員大會選舉產生。
        聯盟工作組:根據產業(yè)發(fā)展需要而設立的聯盟專業(yè)工作組,如政策研究組、標準工作組、項目管理組等。
        六、籌建程序
        (一)醞釀和倡議由一個或多個企事業(yè)單位醞釀籌建所在行業(yè)聯盟,并向相關企事業(yè)單位發(fā)出籌建倡議。自薦或推舉一位召集人負責組建期間組織協(xié)調工作。
        (二)溝通和協(xié)商召集人與擬參與發(fā)起成立聯盟的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和協(xié)商,成立籌建工作小組,提出籌建工作方案和計劃,啟動籌建工作。
        (三)起草聯盟章程籌建工作小組組織起草聯盟章程以及配套的聯盟運作和發(fā)展規(guī)章制度,如議事決策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吸收新成員管理辦法等,征求所有發(fā)起單位意見并達成一致。
        (四)組建咨詢機構(專家委員會)、聯盟依托主體(如果需要)、聯盟執(zhí)行機構(秘書處)、聯盟有關工作組等。
        (五)召開第一次聯盟成員大會暨聯盟成立大會,簽署聯盟章程,選舉聯盟理事會、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宣告聯盟成立。
        七、政策支持
        (一)依托并發(fā)揮聯盟成員單位作用,編制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產業(yè)政策措施;支持和指導聯盟制定產業(yè)發(fā)展路線圖;協(xié)助聯盟應對行業(yè)發(fā)展壁壘問題。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企業(yè)創(chuàng)新投入、稅收優(yōu)惠、金融支持、應用推廣等激勵創(chuàng)新政策措施,積極協(xié)調幫助聯盟及其成員單位在適用政策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問題。
        (三)結合國家財政重大專項、重點項目計劃的組織實施,對聯盟及其成員單位申報相關項目,予以優(yōu)先立項支持;結合國家產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體系的培育建設,對聯盟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聯盟成員單位創(chuàng)新平臺建設予以重點支持。
     
     
     
    附件 2
    信用產業(yè)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聯盟的名稱:信用產業(yè)聯盟,英文名稱: CREDIT INDUSTRY ALLIANCE,縮寫:CIA,簡稱:聯盟。
       第二條 聯盟的性質:信用產業(yè)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積極投身于信用產業(y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信用產業(yè)的學術研究、產品研發(fā)、標準制定、示范應用、市場開拓的企(事)業(yè)單位、科研院所、學術機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聯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道德規(guī)范,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信用產業(yè)發(fā)展的方針、政策、規(guī)劃,協(xié)助政府提升產業(yè)整體的技術研發(fā)水平及制造水平,促進在中國建設完整的產業(yè)鏈和成熟健康的市場,維護產業(yè)和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聯盟接受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等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五條 聯盟內部實行民主管理。
       第六條 聯盟總部(即聯盟秘書處所在地)設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東直門街道東直門外大街 48 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聯盟的業(yè)務范圍:
        (一)促進信用產業(yè)內部及與其他產業(yè)在技術、經濟、管理、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合作,協(xié)調聯盟成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并完善信用產業(yè)鏈;
        (二)推動制定信用產業(yè)的行業(yè)、國家或國際標準,使其在本行業(yè)和其他相關行業(yè)中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推廣,推動產品認證、質量檢測等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開展對產業(yè)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統(tǒng)計、研究,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本產業(yè)發(fā)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反映成員的愿望和訴求,提出產業(yè)發(fā)展建議,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yè)政策提供依據;
        (四)組織聯盟成員推動信用市場發(fā)展,營造良好的產業(yè)環(huán)境和輿論氛圍;
        (五)搭建信用產業(yè)共享信息、培訓交流的平臺,促進產業(yè)資源有效利用,對外開展咨詢服務和人才培訓等活動;
        (六)發(fā)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企業(yè)的聯系和交流,開展多種形式交流與合作,維護信用行業(yè)利益、形象;
        (七)組織聯盟成員防止行業(yè)不正當競爭,積極應對糾紛;
        (八)開展有益于信用產業(yè)發(fā)展的公益事業(yè)。
     
    第三章 成 員
     
       第八條 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信用產業(yè)的學術研究、產品研發(fā)、標準制定、示范應用、市場開拓的企(事)業(yè)單位、科研院所、學術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向聯盟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為聯盟正式成員,享受聯盟成員權利,承擔聯盟成員義務。
       第九條 成員分為理事會成員(簡稱理事)和非理事會成員(簡稱成員)。
        (一)理事會成員:
        聯盟發(fā)起人(聯盟發(fā)起人是指積極參加聯盟成立初期的活動,并自愿作為發(fā)起人的企事業(yè)單位及有關組織)為當然的理事會成員;承認本章程的非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并經理事會成員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聯盟理事會成員。
        (二)非理事會成員:
        承認本章程,向聯盟提出申請并經理事會成員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聯盟非理事會成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
        1、為聯盟成員;
        2、對信用產業(yè)有重要貢獻和影響力;
        3、遵守適用于理事會成員的有關規(guī)定;
        4、由理事會決議,并經全體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滿足聯盟其它相關要求。
        (二)申請成為非理事會成員:
        1、承認聯盟章程;
        2、有加入聯盟的意愿;
        3、支持信用產業(yè)發(fā)展;
        4、遵守聯盟知識產權制度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
        5、由理事會決議,并經全體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條 加入聯盟應辦理以下手續(xù):
        (一)經理事會成員提名;
        (二)提交加入聯盟的下列書面材料:1、加入聯盟的申請;
        2、申請單位的介紹材料和法人證件復印件;
        3、申請單位的信用產業(yè)發(fā)展計劃和已經開展的工作(如有)。
        (三)聯盟秘書處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意見提交理事會;
        (四)理事會討論并做出決議;
        (五)聯盟秘書處向獲得同意并已繳納相關費用的申請單位頒發(fā)成員證書。
       第十二條 成員退出聯盟應辦理以下手續(xù):
        (一)向聯盟理事會提交書面退出聲明,并交回成員證書;
        (二)自提交退出聲明之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聯盟。成員退出后,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三)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成員違反聯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聯盟的行為,并在接到理事會發(fā)出書面警告六十日內無改正行為,予以除名。成員除名后,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成員被聯盟除名后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聯盟。
       第十四條 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非理事會成員:
        1、有權參加聯盟大會,并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交流、培訓、國際合作等活動;
        3、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各工作組的活動;
        4、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有關技術等相關資料;
        5、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服務;
        6、有權向聯盟提出建議和議案;
        7、有權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
        8、有權退出聯盟。
        (二)理事會成員:
        1、非理事會成員享有的權利;
        2、參加理事會會議,并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優(yōu)先獲得聯盟服務的權利;
        4、向秘書長提議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5、委派代表參加秘書處;
        6、對聯盟財務收支進行查詢;
        7、有權向理事會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議案;
        8、有權退出理事會或聯盟。
       第十五條 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一)非理事會成員:
        1、遵守聯盟章程及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聯盟的決議;
        2、積極承擔和配合聯盟委托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
        4、維護聯盟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5、按聯盟規(guī)定繳納會費;
        6、設立一名聯絡員,向聯盟及時反映本單位的信息,提供成員的資料和變化情況;
        7、保守聯盟商業(yè)秘密。
        (二)理事會成員:
        1、非理事會成員的義務;
        2、按時參加理事會的活動;
        3、積極完成理事會指定的任務;
        4、應秘書處的要求派代表參加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六條 附屬機構:成員公司擁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屬機構 50%以上的股權,并且附屬機構與其母公司有相同的信用產品經營領域,那么附屬機構的成員資格應包含在母公司內。母公司應代表附屬機構在理事會會議、聯盟大會和工作組會議上進行投票。與成員單位有關聯的公司(除了其附屬機構外)應交納各自的會費,并且其在會議中有獨立的一票表決權。附屬機構也可以自愿成為獨立的成員,交納一份成員費,但是附屬機構的投票權和工作組的成員資格應由母公司來代理,除非理事會考慮到此附屬機構已很大程度上獨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準該附屬機構可在理事會會議、聯盟大會和工作組會議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大會。聯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聯盟秘書長召集。聯盟大會須有聯盟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除非另有規(guī)定,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聯盟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
        聯盟大會的職權:
        (一)審批理事會做出的聯盟工作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批準和修改聯盟章程;
        (四)換屆選舉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終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須經聯盟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聯盟的決策機構,對聯盟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首屆理事會由聯盟發(fā)起人組成。理事會設立主席三個,副主席若干,由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除非另有規(guī)定,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zhí)行聯盟大會的決議,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籌備并組織召開聯盟大會;
        (三)通過提請聯盟大會審議修改章程的決議;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和聯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決定聯盟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決定各工作組組長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八)審議批準聯盟機構的設置和變動,領導聯盟秘書處及各工作組開展工作;
        (九)審議批準各工作組提交的有關提案;
        (十)制定聯盟工作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和報告;
        (十二)決定成員的吸收或除名,批準成員的獎勵和懲戒;
        (十三)通過提請聯盟大會審議變更、終止聯盟等重大決議;
        (十四)解釋聯盟章程;
        (十五)決定聯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下設聯盟秘書處,負責聯盟的日常事務。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根據需要設置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秘書長人選可由聯盟理事會推舉提名,由聯盟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向聯盟大會及理事會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聯盟秘書處的職責:
        (一)執(zhí)行聯盟大會及理事會決議,協(xié)調管理聯盟內各工作組及成員的活動;
        (二)負責籌備聯盟大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的召開;
        (三)起草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
        (四)起草聯盟年度工作總結和報告;
        (五)負責受理企業(yè)加入聯盟的申請,對申請實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核;
        (六)依據聯盟有關制度,提議除名違規(guī)成員及受理成員退出聯盟的申請;
        (七)負責聯盟大會和理事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條 聯盟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信用產業(yè)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本職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 聯盟根據發(fā)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組,工作組相關規(guī)則另行確定。
        各工作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長及副組長人選由工作組推薦,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每屆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各工作組在聯盟理事會及秘書長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開展工作。
        各工作組的組員會議由各組組長負責召集。
        工作組組員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和決定本工作組的年度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協(xié)調本工作組中成員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成員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三)推薦組長和副組長人選;
        (四)討論和決定本工作組內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確定與聯盟有關工作機構相對應的代表人員和聯系人,以便加強聯系,使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聯盟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成員單位按聯盟規(guī)定繳納的會費;
        (二)聯盟舉辦的各類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聯盟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聯盟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大會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聯盟的資產,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發(fā)展,任何單位(包括成員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聯盟理事會每年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獨立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表決通過后報聯盟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聯盟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報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三條 聯盟終止動議須經聯盟大會表決通過,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聯盟終止前,須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任何在聯盟內或由聯盟討論的內容,包括聯盟大會、理事會會議、工作組會議議題和內容僅在成員內部是公開的。任何成員都應該遵守聯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條 聯盟所從事的所有活動均嚴格遵從所有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特別地,成員應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業(yè)規(guī)則互相競爭,他們的行為不能違反任何現行的反壟斷法律和法規(guī)。每位聯盟成員應積極地鼓勵和促進信用產業(yè)的競爭環(huán)境。成員應確認他們不會在競爭者之間談論有關產品成本、產品定價、銷售渠道、市場分區(qū)或客戶配售等問題。因此,每位成員有責任為其參加聯盟活動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會議或非正式聚會等場合談論關于聯盟目標宗旨的重要問題上提供相應法律的建議和忠告。每個成員還應知悉在符合聯盟章程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發(fā)競爭性的技術和標準以及將該成員的專利權許可給第三方以使競爭技術和標準進行運作的行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任何成員不得因參加聯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視為授予該聯盟或其他成員關于專利、版權、商標、商業(yè)秘密或該成員擁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識產權的任何權利或許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未經其他成員的明示書面許可,任何成員不得以任何公開方式使用其他成員的名稱,但是任何成員均可以披露和公開其在聯盟的成員身份,并且聯盟也可以披露和公開任何成員的成員身份,除非該成員以書面形式明示請求聯盟不披露或公開其在聯盟的成員身份。
       第三十九條 此章程不是為了(也不應該被理解為)在成員之間建立一個公司、合伙企業(yè)、合資企業(yè)、代理關系等實體。任何成員在沒有得到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書面授權時,都沒有權利代表其他成員或聯盟簽訂協(xié)議或承擔義務。成員不應承擔由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未授權行為帶來的責任、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聯盟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聯盟的官方語言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譯為其他語言,仍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聯盟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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